人们普遍接受的政策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由政府对国民收人实行“二次分配”,藉以实现“公平分配”,亦即主要在经济意义上的公平。而在“二次分配”中,社会保障制度又是一个得到普遍认可的制度。因此,人们自然而然地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理念基础就是社会公平。
“底线公平”虽然最终要落实到每个人的实际利益上,但它直接处理的并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是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权利与责任)、政府与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在相当大的意义上,贫困人口只是一些在为社会的缺陷承担部分代价的人,如果社会抛弃他们,他们也将会抛弃社会。人类理解这种社会关系的实质,已经有数百年了,此时此地,显然仍在理论家的大脑中,多数人的看法,与百年前没有什么两样。李先生本人,也不知道接受救助是他应享的权利。
所谓公平底线,是全社会除去个人之间的差异之外,共同认可的一条线,这条线以下的部分是每一个公民的生活和发展中共同具有的部分——起码必备的部分,其基本权利必不可少的部分。一个公民如果缺少了这一部分,那就保证不了生存,保证不了温饱,保证不了为谋生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因此需要社会和政府来提供这种保障。
所有公民在这条底线面前所具有的权利的一致性,就是“底线公平”。
“底线公平”不能说是最低水平的社会保障。底线公平是指社会保障制度和项目中,有些是起码的、不可缺少的,这些制度和项目可能意味着较低的保障水平,但也可能保障水平并不低。总之,“底线公平”不是就保障水平高低的意义而言的,而是就政府和社会必须保障的、必须承担的责任的意义而言的,它是责任的“底线”。
那么,“底线公平”所包含的制度性内容是什么?第一,最低生活保障;第二,公共卫生和大病医疗救助;第三,公共基础教育(义务教育)。而李先生享受的就是其中的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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