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如何,金融危机发生后,对美国政府监管不力的批评声不绝于耳。的确,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缺失,尤其是对于场外衍生品交易监管的真空,成为金融危机的催化剂。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在美国既不属于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监管,亦不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范围之内。并且1974年《美国商品交易法》(CEA)正式免除了CFI'C对OTC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责任。《美国商品交易法》将按揭工具、远期、回购选择权等OTC金融衍生品定义为非商品,因而免除了CFrC的监管责任。美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之前主动放松了对金融衍生品的规制和监管,尤其是格林斯潘主持美联储期间更为突出。1998年春季,当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主席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激增表示担忧时,格林斯潘表示,出台新的监管措施有扰乱资本市场的风险。正是受格林斯潘等人影响,加之华尔街金融大鳄的推动,美国国会于2000年通过了《商品期货现代化法》,彻底解除了对包括信用违约掉期在内的金融衍生产品的规制和监管。美国国会通过该法案正是基于对市场自我约束的考虑,认为投资者的自我选择可以有效地约束金融机构,无须政府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金融衍生产品进行规制和监管。实践证明,投资者自我选择并不能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潮流,但随着金融创新的加深,金融系统的风险概率相应提高。既然金融创新有其固有风险,则应当在吸取本次金融危机教训的基础上,有必要重申市场纪律,加强对我国金融创新的监管,以促进我国金融创新发展并避免它们的重蹈覆辙。本次金融危机最大的教训在于,在追求金融自由化的同时,忽略了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及其交易的监管。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必须同步,这是一个惨重的教训。创新体现的是自由的法律价值,而监管则体现了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这些人类发展所需要的基本价值不可偏废其中的任何一个。如何完善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制度,这是当前不得不解决的一个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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