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
严格说来,街道办事处不是一个独立机构,不是一层独立组织,因为它不是独立法人,它仅仅是区(市)或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我们有必要在此专门叙述。
一、街道办事处
(一)街道办事处的历史回顾
街道办事处是由新中国成立初期城市接管委员会的派出机关演变而来的。当时,为了把很多不属于工厂、企业、机关、学校的无组织的街道居民组织起来,减轻政府和公安派出所负担,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市、区政府的派出机关。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明确了街道办事处的性质,即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现行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也就是说,虽历经几十年社会变迁,我国城市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基层政府派出机关的性质依然未变。不过,自1954年街道办事处体制确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任务与内容却与日俱增。
街道办事处设立之初,管辖范围不大,人口不多,任务比较单一。1954年颁布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有三项任务:一是办理市或市辖区政府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二是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三是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实际上,当时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对象基本上仅限于老弱病残。工作内容也仅仅是户政、调解、救济、市容卫生等。可以说在整个社会管理中处于细枝末节的地位,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现在不同了,城市经济发展,建设管理、社会稳定、人民生活、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都离不开街道办事处。街道在城市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地位越来越显著,发挥着相当于一级政府的作用。据统计,现阶段的街道办事处至少承担着10个方面的任务:
1.发展街道经济。
2.城市管理。包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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