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主义福利观的方法论根据是社会是个人的集合,它常常忽略了社会的文化和结构因素,把社会看做原子式集合的共同体。与此相反,反个人主义的社会福利观认为,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功利主义将抽象的个人作为福利的对象,把社会制度看做是个人行为决定的,虚构出“以个人概念为基础的利益、欲望、目的或需要”,而没有看到这些概念是个人社会化的结果。因此,反个人主义的社会福利观从整体的观念出发,强调社会结构和社会过程对个人行为具有持久的影响,而它们却不能被完全还原为个人行为。以这种观点看待社会福利,就不能把它理解为由个人的选择而得到的满足的总和,相反,它应该被看做是由社会的文化和结构引起的社会互动性质决定的(Anthony Forder et a1.,1984:20-21)。因而,把个人福利可能的发展与社会合作及对社会结构性平等的追求结合起来,通过国家干预或公共调节机制的建立,使处境最差的社会成员在基本需要的满足上,得到与其他成员平等的对待,就成为社会民主主义的福利观和福利国家兴起的政治道德哲学依据。
社会福利研究的基本价值观对立,把福利哲学引向了政治和道德意识形态争论的领域:福利是个人的还是社会的,是价值中立的还是价值涉入的?对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正确的普遍原则和基本的政策不会自发地产生,也不是从自明的原理中演绎出来的,获取它们的唯一方法是从那些涉及我们最有把握的社会问题的特殊判断着手,力图从中抽象出它们所包含的基本原理。只有修订普遍原则使之与特殊判断协调一致,改变经过良好检验或者已深深确立了的普遍原则所需要的特殊态度,并且目标总是针对富有理解力的人的理想和人际团结一致的理想(其中特殊判断和普遍原则才得以保持“相互平衡”),我们才可以试验性地将抽象出的原理运用于错综复杂的情况(范伯格,1998:5-6)。
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需要借助于知识社会学的方法,从思想与现实社会情景关系的分析出发,把各种福利理论所遵循的价值论原则同它们赖以存在的社会结构及其政治经济制度联系起来,把它们所表达的社会理想与价值观看做“是处于某种历史一社会情景的具体背景之中的思想”(卡尔·曼海姆,2001:3),在对它们所阐述的一般规范性原理的批判性评价中达到对社会福利思想的客观掌握。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关于思想范畴与历史关系的分析向我们揭示了知识社会学的一般方法论意义。他指出:哪怕是最抽象的范畴,虽然正是由于它们的抽象而适用于一切时代,但是,就这个抽象的规定本身来说,同样是历史关系的产物,而且,只有对于这些关系,并且在这些关系之内才具有充分的意义(马克思,1972:1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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