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休假审批程序和权限。
1.基地人员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地主管领导审批。基地领导休假,报分管所领导审批;基地人员及船上职务船员休假3天以内由基地主管领导审批,综合室备案;3天以上休假,由本人申请,在综合室填写休假单,基地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所人事处审批,综合室备案;船员休假3天内的由船上领导(船长)和综合室协调后,基地主管领导审批,综合室备案,3天以上休假的由本人申请,在综合室填写休假单,船上领导和综合室协调后,经基地主管领导同意,报所人事处审批,综合室备案。
2.船员出海返港后一个星期内,本人根据自己的休假情况,向船上领导提出休假申请,经船上领导及综合室领导协调后报基地主管领导审批方可休假。同时,移动电话要保持24小时开通。
3.全体人员要顾全大局,服从领导。船员在出海前5天不准提出休假,遇特殊情况,经基地领导特批方可休假。
4.休假时间一次不得超过15天;本年度假期原则上在本年度休完,不得跨年度;办理休假手续人员,在休假之前必须做好本岗位的交接工作,未履行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岗休假。
5.船上职务船员休假交接班时,须经基地领导审批,综合室通知相关部门(保障室、船务维修室)组织交接工作。
(五)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日常行政管理、思想政治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综合室搞好人员调配,及时反映部门人员的状况。
(六)各部门领导要根据本部门人员假期、家庭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全面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人员休假,确保人员劳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
(七)人员休假期间,如工作急需,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随时回船(基地)参加工作,临时待命人员,必须按时回基地参加学习、培训等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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