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但现实中,总会出现各种情况,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此时,作为劳动者而言,应该怎么办呢?此时应分情况区别对待。
首先,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这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照顾,防止其因负担过重而导致经营无法继续,引发破产等后果,对劳动者反而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
其次,如果是用人单位故意不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由其责令单位予以补缴,此外,劳动者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目前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对于是否能够受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案件还存在很大争议。因为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劳动仲裁受理范围,而且住房公积金问题属建设部门管理监督的职能之一,所以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受理这类案件还存在分歧。目前劳动者维权的主要途径还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处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虽然是否可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还有待继续探讨,但在确定欠缴事实后就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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