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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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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房产法律适用全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31705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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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适用全书系列(第四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根据国家最新立法动态编纂的大型法律工具书,最大的特色在于注重法律文件之间的关联适用,重点法律条文后都附有具备强大检索功能的“注释链接”,指引读者快速查找关联规定。最全面准确的收录一一涵盖了与分册主题相关的所有法律、行政法规、重要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按照主题内容和效力级别分类,并对修正或者废止的条文都加注说明。最精细实用的加工一一展现重点条文的关联规定、对法律条文理解适用的解释性答复、批复和复函,并根据各个分册特点精选指导案例、文书范本、相关标准、流程图表等内容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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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共用部位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拒不移交资料的行政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无资质从事物业管理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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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综合
房地产法
物权法
合同法(节录)
城乡规划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的解答

二、房地产开发用地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条例
土地确权规定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审理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解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三、征地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l

四、房地产建设
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审理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房地产交易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房屋登记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担保法(节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六、保障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七、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
审理物业服务纠纷的解释

八、房地产税费
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契税暂行条例
房产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暂行条例
印花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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