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的城市规划体系极大地受到早期观念的影响。在计划经济阶段,政府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城市规划是国家经济计划的延续和具体实施。在1979年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之前,城市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级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中提出的导则、前提和要求来制定城市规划。改革开放政策给城市规划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它的功能从计划蓝图转向规划程序。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见图3-1)。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他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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