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配置分区划分原则与方法
1.划分原则
水资源全要素优化配置以水量与水质联合配置为主,研究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的总体配置格局,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初始水权分配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简称《水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我国目前对水质的达标控制以水功能区为基础,水功能区水体纳污能力是截污减排的重要依据,是保护水质不受破坏的基本条件。基于上述基本内容和现有基础数据的支撑条件,配置分区划分需要考虑流域水资源分区、行政区、水功能区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等。配置分区划分原则如下:
(1)促进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系统协调发展。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系统是动态依存、又相互矛盾的,它们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水资源配置分区划分时,既要对它们各自的系统进行概化,又要考虑如何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追求三者和谐发展为目标。
(2)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体制相衔接。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水资源配置成果要便于流域和行政区域使用,既要有流域水资源配置成果,又要有行政区域水资源配置成果。水资源配置分区划分时,流域要与行政区域相结合。
(3)与流域水资源耗水平衡分析相协调。流域水资源耗水平衡分析是合理调配社会经济耗水与生态环境用水的比例,处理社会经济用水与生态环境用水的竞争关系,控制模型系统精度的关键环节。水资源配置分区划分要与选择的水资源分区相适应,既满足配置目标,又要有可靠的基础数据作为支撑。
(4)与初始水权分配相协调。水资源配置成果是流域/区域初始水权分配的技术支撑,除了必要的控制断面、行政区断面外,要选择合适的计算单元,满足初始水权分配的要求。水资源配置分区划分要考虑上述情况。
(5)与水功能区划分相协调。计算单元及其污水排放与水功能区结合是对污染物排放与截污减排关系的基本描述。计算单元与水功能区划分相适应十分重要,应根据水资源配置目标和研究问题的层次划分合适的计算单元,必要时对水功能区进行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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