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提醒从业人员注意危险,防止从业人员发生事故。这是一项在生产过程中,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为此,《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为了保护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必须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在我国,由于各种安全设备的不合格,以及使用过程中的不当,发生的事故也不少。为此,《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这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规定:一方面对于生产安全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厂家)来说,要保证安全设备的设计和制造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出合格的安全设备。另一方面对于使用安全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单位)来说,要做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这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1)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目前,特种设备的生产中,有一部分是由专业单位生产,有一部分不是。但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由专业单位生产。至于哪一类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其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这就避免了对此类特种设备的范围过宽或者过窄的理解。
(2)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所谓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由质检部门认可,至于由哪一级的质检部门认可,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运输工具,必须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3)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对于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作为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再次作出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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