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双向补偿说
自进入21世纪以来,生态补偿不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政策操作层面都得到高度重视,对生态补偿概念的界定开始趋于认同生态补偿应包括损害资源环境者付费赔偿和资源环境受益者补偿两个方面,既包括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负向惩罚)也包括外部经济性内部化(正向激励),可将其称为“双向补偿”说。毛显强等(2002)认为,生态补偿是一种使外部成本内部化的环境经济手段,即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遏制(或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其核心问题包括:谁补偿谁,即补偿支付者和接受者的问题;补偿多少,即补偿强度的问题;以及如何补偿,即补偿渠道的问题。杨娟(2004)认为,生态补偿是指利用经济手段刺激行为主体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并对保护资源的行为予以鼓励,通过对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合理性与可行性的分析,提出应将生态补偿确立为一项环境法律制度。李爱年、刘旭芳(2006)认为,生态补偿中的“生态”是指生态资源的调节性生态功能,生态补偿主要是指对生态效益进行经济补偿,即“为了恢复、维持和增强生态系统的生态效益功能,通过对有益或有损于生态服务的行为进行补偿或索赔来提高行为的收益或成本,从而激励有益或有害行为的主体,增加或减少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达到保护和改善生态服务的目的”。冷淑莲(2007)认为,生态环境补偿是指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以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在政府操作层面,双向生态补偿说也得到明确,比如,在2005年5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5]8号)中提出,生态补偿是指对损害资源与环境的行为进行成本收费,加大该行为的成本以激励损害行为主体减少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对保护资源与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或奖励,以达到保护资源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目的。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就是要通过制度创新实行生态保护的经济效益化,让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通过制度设计解决好生态资源这一特殊公共产品消费中的合理价值定位;通过制度变迁维护好生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激励人们从事生态保护投资并使生态资本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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