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以不同形式总量控制碳交易手段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和区域有不少,除了EU-ETS外,还有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计划(RGGI)、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总量限制交易计划(自愿加入、强制减排)、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减排体系(GGAS)、日本东京都温室气体总量控制-交易以及美国加州AB32计划(2012年生效实施)等。然而除了EU-ETS外,其他总量控制-碳交易都在不同程度上有区域、行业减排的特点,其作为总量控制-碳交易制度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国家温室气体减排,尚存尝试性和实验性。而EU-ETS则是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国际公约的国家行为,体系较为成熟,运行时问长,因而本文主要针对EU-ETS进行分析。根据世界银行(2010)的统计数据,2009年EU-ETS的交易量和金额分别达到63亿吨和1185亿美元,EU-ETS基本实现了市场化运行,并且形成场外、场内、现货、衍生品等多层次的交易市场,已经形成初具规模的碳资本市场并完成了碳定价,其碳的价格发现作用愈显重要。1.3.1 ELFETS实施时间和阶段 EU-ETS是根据欧盟2003年《排放贸易指令(2003/87/EC)》以法律形式建立的,计划实施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2007年)已经完成。覆盖范围包括主要的固定排放源(20MW以上),包括火电、水泥、钢铁、焦化等行业共11500个高能耗设施。总量控制目标为22.9亿吨,2005年实际排放量为21.2亿吨,95%的配额免费发放。第二阶段(2008~2012年)尚在进行中,总量控制目标为20.8亿吨。航空业从2012年1月1日起强制纳入。欧盟委员会在EU-ETS的配额拍卖法规修正案中提出到2012年1.2亿吨CO2额度将被拍卖。部分国家已经提前开始了配额拍卖计划并且超过了欧盟的要求。例如,德国从2010年开始拍卖4000万吨CO2(占配额的9%),英国拍卖1700万吨(占配额的7%)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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