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达成各个协议的归纳策略
在实践中,这种策略似乎还只有在某种强大(财务)推动力的时候取得过成效,如在某种规划的城镇开发背景下采取土地征用计划的形式。这种处理方法可以归纳为:
把将要开发的地区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上层土壤中所有的污染都将通过长期的功能导向型修复来加以消除,较深地层中的地下水污染则无法修复,必须进行长期管理。
通过制订计划来确定上层土壤修复(的顺序和速度)。
制订面向地区的深层地下水修复和管理计划,并估算成本。
制订一项土地征用策略,其中的决定性因素是对深层地下水修复和管理的成本估算。
事先同那些有土壤污染问题的公司签订合同。涉及污染源的个案主导式修复/管理和污染羽流面向地区的处理方法。原则上,各市政委员会必须能够在土地征用策略的背景下开出在经济方面具有吸引力的价码。原因是他们能够把资源的修复工作整合到准备和施工工作中去,并且还能在地区的层面上对较深层污染羽流的管理进行优化。此外,在ISV的背景下可以进行共同融资,而且各市政委员会还能在征用期间给予豁免。
一旦征用到土地,或者说,一旦已经在合适时间征用土地的条件达成共识,根据《土壤保护法》第42条就要作出集中决策。根据此前的预期规划,并考虑到地区范围内优化规划的可能性,拟订下层土壤(包括污染羽流)的新修复计划框架。个例包括允许各污染羽流在临时抽取之后出现移动(节约建筑成本)、获取该地区统一的地下水抽取许可(限定管理成本)、可能的永久性地下水抽取与管理措施(如在可持续能源供应背景下)之间的联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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