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精编教学版.1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26848
  • 作      者:
    法律考试中心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收藏
编辑推荐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1(精编教学版)》化零为整简约记忆,突出难点全面掌握,重要考点基本法条司法解释,题眼详解历年真题巧记口诀。
展开
内容介绍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1(精编教学版)》包括了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特别规定、监督检查等内容。
展开
精彩书摘
    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四十六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第四十七条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第四十九条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第五十条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第五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第五十四条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
展开
目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附:历次宪法修正案相关条文对照表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0、32,36、37条)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43、47、57-62、68、69、75、77-83、88条)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6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0条)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总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5、8-12、14、16、17、26、33条)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18-24、27条)

第五章 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8、30-32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7、25、34、35条)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