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送来了一份简报,说这个草案无论是法律条文还是文字上、逻辑上都有问题,并说规定诬陷反坐是报复主义。乔木同志也认为这个法律草案还不成熟,拉上耀邦同志一起去找彭真同志,建议推迟通过。彭真同志说,刑法草案今年不通过,明年后年也通不过。说不成熟,过去已搞了三十三稿,什么时候才成熟呀?彭真同志这里所说的“成熟”是指“完备”的意思,在当时要求制定的刑法很完备是做不到的,只能把比较成熟的、有把握的规定下来;没有把握的、不成熟的、争论较大的,不能写。他主张尽快制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决心是很大的。刑法草案经过反复修改,大家还是比较满意的。胡乔木同志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会上作了审议结果的报告,充分肯定了这部法律。
在征求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草案意见时,中国人民大学有一位法学教授提出,要有专门一章规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说不写这一章,既违反民主原则,也违反法制原则。我心里想,说违反民主原则还可以,,说违反法制原则就很难说了。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在地方组织法草案中要完整地写一章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困难的,但可以对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作一些具体规定。如,规定代表有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的权利和义务;在代表大会举行时,代表有权向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代表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时,国家给予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还有,为了保证代表能够充分行使代表职权,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等。但当时有些问题有争议,如对代表在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就有不同意见,没有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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