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名推荐候选人。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推荐候选人,代表不进行联名推荐候选人。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大进行选举时,候选人的提名有两种方式。一是大会主席团提名。大会主席团提出候选人,一般先由中共同级党组织提出建议名单,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二是代表联合提名。省级三十名以上代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二十名以上代表、县和乡两级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候选人。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联合提名,应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根据关于领导班子配备的原则、结构比例的要求,提出所推荐职务的候选人;认真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提出;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前,既可以征求被提名人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被提名人的意见;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后,因为发现自己提名的人选作为正式候选人不够合适,或者被提名人不接受提名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名。
(2)酝酿、讨论候选人。不论是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还是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都是初步候选人,不能直接成为正式候选人。为了使代表对候选人有较充分的了解,避免投票的盲目性,保证选举的民主性,初步候选人名单必须提交全体代表进行讨论、酝酿。代表讨论、酝酿通常采取代表小组会议或者代表团全体会议的形式,大会主席团应做好候选人的介绍工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至少应有两天时间提名、酝酿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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