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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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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新编常用法律小全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26336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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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编纂:法学专家与实务界领先人士精诚合作,集数十年法规编纂之经验,由法律专业出版机构强力推出。创新体例:突破同类图书之编辑通例,于法律中附加条文主旨、主体法结合关联法规,同时收录该领域的典型案例和文书范本。极速检索:广泛收录该领域业务所需法规,科学分类,精致编排,尽呈检索之便。增补服务: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不同的增补方式,并可提出对本丛书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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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新编常用法律小全书系列:新编常用法律小全书(2012年版)》采用最新之编注体例,收录与国家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相关的现行有效的常用法律110余件,内容全而、编排科学,适合于法律职业人士、机关公务受、企业管理人员、高等院校师生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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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第二十八条《质询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第二十九条【对质询案的说明】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第三十条【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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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国家法编
宪法
国家机构
民族
相关法

二、民商法编
总类
物权
侵权
知识产权
债权
亲属、继承
公司、企业
破产
保险
票据
证券、期货
海商

三、行政法编
总类
国防
人事
公安、安全
司法行政
教育
科学技术
文化、体育
卫生、医药
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
海关

四、经济法编
总类、经济体制
财政
税务
金融
能源
交通
铁路
民航
邮电、通讯
土地
水利、海洋
农林牧渔
商业
审计、统计
价格、技术监督
工商管理

五、社会法编
社会组织
社会救济
特殊保障
社会保险
劳动
六、刑法编

七、程序法编
刑事诉讼
民事争讼
行政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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