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坚持科学的唯物主义,反对唯心主义。
科学的唯物主义主要是指世界观和认识论问题。因此,以往所指的“资产阶级的唯心思想”实际上是对“形式主义”、“衙门作风”的一个笼统性的说法。纯粹涉及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在司法中运用的主要是审判活动中的证据调查制度。但在当时具体的司法科技手段还无从谈起,当然,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党的司法机关如何利用群众经验进行证据辨别和技术认定以下还将有所述及,所以单从唯物主义的科学认识观念上对司法工作进行指导的提倡还较为少见。不过,由于中国的特别国情,科学的观念对于清除一些封建迷信以及借助封建迷信进行活动的宗法活动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其中较为典型的事件是50年代湖南绥宁县法院发生的“放蛊”案件。当时该地方法院错误地支持了地方群众的迷信思想,而没有及时地进行科学的辨别和引导由此受到了批判。还有,60年代,浙江、湖南等地发生了多起群众因抢占山头坟地所发生的一系列宗族冲突,地方法院有效地利用了科学知识,破除了迷信思想,并进一步打击了地方宗族势力的压迫和复辟。
其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有错必纠历来是新中国司法工作中的一项基本要求。彭真在1956年就明确地讲到:“错捕、错判要坚决纠正、平反,因为我们的国家是代表人民的,是实事求是、光明正大的,不冤枉好人。”“对发现的错捕、错判案件坚决及时地纠正,是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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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献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