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作为思想比较开放的国度,一向喜开风气之先河,但在安乐死问题上却相对保守。从1988年至1992年间,华盛顿州和加利福利亚州分别试图立法使积极的安乐死合法化,但没有成功。1998年在密歇根州的一次民意调查中,反对者以70%对30%压倒性的优势拒绝医师帮助自杀合法化。2000年11月,缅因州的差距较小,支持者和反对者分别为49%和51%,消极的安乐死议案未获通过。2002年5月,夏威夷州参议院以14票对11票否决了由三位立法者提出的允许帮助自杀的2487号议案。该议案允许为有行为能力的绝症患者开致命的药方,以便其结束他们自己的生命。
1994年11月,俄勒冈州通过了《尊严死法》,成为美国第一个允许医师加速绝症患者死亡的州。该法案的宗旨是:保护患者避免不必要的疼痛和伤害,保护患者作出重大决定的权利,避免不人道的自杀事件发生,保护患者及其家属不受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之困扰,保护患者隐私不受政府和他人的侵犯。但该法案激起了广泛的争议,在法案生效前两天,由当地医师、卫生机构以及临终关怀人员组成的团队对该法案提起了诉讼,理由是该法案违宪。联邦地区法院发布了临时禁令,但8个月后否决了违背平等保护的理由。但该法案规定安乐死的实施必须依严格的标准进行:必须是绝症患者;仅剩下不超过6个月的预期生命;至少口头提出安乐死请求2次以上;至少有1次以上的书面申请;必须能使两个医师确信患者的请求是自愿的、真实的,并非一时的心血来潮;必须保证患者的决定不受抑郁症之影响;必须保证患者对可替代治疗措施作出了正确的评估;必须等待15天后才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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