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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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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治的求索与呐喊.论文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0162577
  • 作      者:
    姜明安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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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姜明安,男,汉族,1951年9月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是我国恢复高考后北大招收的第一届大学生。上大学前当过农民,当过兵,进过“五七”大学学习。1982年,姜明安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1987年、1990年、1994年、2000年姜明安先后赴美国华盛顿大学、英国剑桥大学、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访学或做高级访问学者。姜明安的主要研究领域是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公法导论和软法。从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为有突出贡献专家颁发的政府津贴。
    学术成果:出版各种著作,包括专著、合著、译著、教材等六十多部,发表论文、译文一百多篇。
    参加的重要学术活动:自1984年起,参加中国行政法立法研究和重要行政法律、法规试拟稿的草拟。曾参与草拟的重要行政法试拟稿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参与咨询、论证的重要法律、法规有《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农业法》、《统计法》、《体育法》、《国防法》、《民办教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近百部。
    主要学术与社会兼职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学位委员会社会科学学部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科评审组成员,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家咨询组成员,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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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姜明安行政法研究系列:法治的求索与呐喊(论文卷)》为姜明安教授的文集,收集了姜明安1986年至2010年25年间在各种报纸或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其他两卷(案析与访谈卷、评论卷)则收入姜明安的案例评析、媒体访谈、评论等。这些文稿均为原文收入,保持原汁原味,以有利于读者了解历史原貌,了解笔者的学术和非学术思想、观点的发展过程,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到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从初创到发展、繁荣的过程,也客观地反映了中国行政法学人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探索历程。
    姜明安教授作为我国行政法学大家,三十年来一直致力于行政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工作,从《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姜明安行政法研究系列:法治的求索与呐喊(论文卷)》的每一篇文章都可以看到他对于国家法制、法治发展的密切关注.对于民生疾苦的深切同情,对于社会痼疾毒瘤的深恶痛绝,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执著追求。在三十年之中,他对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探索经历了从入门、求索、呐喊到深入研究和倾力创新的过程。他作为一位学者和普通公民对于家国的热爱,以及他对于行政法学事业的贡献在书中清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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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要解决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问题,首先要回答什么是行政诉讼的问题。关于行政诉讼,在我国学术界有广义和狭义之争。广义的行政诉讼论者谓行政诉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受理和裁决个别具体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受理和裁决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案件的程序。狭义的行政诉讼论者谓行政诉讼仅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裁决行政案件的活动。广义论者的理由是:第一,诉讼并非必然与法院相联系,行政诉讼更非自始在法院进行。法国的行政法院开始并非严格的法院,就是现在它亦不同于审理民刑案件的普通法院。美国的行政法官并非设在法院,而是设在行政机关。英国的行政裁判所虽然已经很大程度地司法化,但并非属于司法系统,而是属于行政系统。第二,行政案件是大量的,并且其中很大部分涉及专业性和技术性的问题,如将它们全部交付法院处理,法院是不可能胜任的。第三,既然大部分行政案件是在法院外处理的,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是在处理行政案件,而不是进行行政管理,法律就应将它的处理程序和法院的处理程序作出统一规定,而不能听任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尽管法律可以和应当对行政案件的法院内和法院外处理作出某些不同的规定。第四,考虑到中国处理行政案件的现状:公民不服行政机关的不当决定和违法失职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向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信访机构申诉,法律对于行政机关处理公民申诉未曾作过系统的和具体明确的规定(尽管也有各种内部文件的指示),而是听任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决定。这样,就使公民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切实的法律保障。现在,如果我们把对所有行政争议案件的处理都纳入法律的轨道,作出统一的程序规定(统称行政诉讼法),使对公民申诉的处理也一定程度地司法化,对于改变我们的现状以至改变人们轻视“法治”的观念都是很有好处的。狭义论者的理由很简单:法院外无诉讼,行政诉讼既然是诉讼,就不能包括法院外行政案件的处理。至于法院外行政案件处理的法律调整,可另制定申诉法或诉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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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986年~1990年
完善行政管理中的法律机制
论行政管理法制化
健全行政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制
我国行政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法源
行政诉讼法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制在中国的生长
论地方政府规章

1991年~1995年
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若干问题
论国家侵权责任的构成
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再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制定与实施
论行政编制管理的法律监督与法律责任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特征
澳大利亚委任立法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澳大利亚“新行政法”的产生及其主要内容
行政法适用的十个问题
对几个法律或法制问题的浅见
海峡两岸行政法比较
市场经济·法治·行政法
市场经济与政府行为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

1996年~2000年
内地与澳门地区行政程序立法比较研究
简论我国行政责任制度所体现的平衡原则
法治的目标价值与手段价值
行政法治探索
行政的现代化与行政程序制度
法治原则与公共行政组织
行政诉讼与法治环境

2001年~2005年
2006年~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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