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中央与地方的参照系。在我国宪法体制下,中央与地方既是政治关系,也是宪法法律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宪法规定表明,中央与地方两者之间存在着权力大小、位阶高低、管辖多少等不同的宪法法律关系。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领导地方,地方服从中央,中央与地方权限合理划分,同时要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来轰轰烈烈开展的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区)、依法治乡、依法治村、依法治军、依法治厂、依法治校、依法治居、依法治污、依法治山、依法治水、依法治路等,都可以理解为是地方法治建设的具体形式。地方法治建设必须维护中央法治的统一和权威,除法律允许的特殊情况外,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不得违反(抵触)宪法和上位法的规定,都不得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宪法法律的尊严。
第三,城市与农村的参照系。城市与农村的法治建设都属于区域和地方法治建设范畴,它们有着许多共同特点,例如它们都具有地方性、从属性、局部性、有限性、探索性、发展不平衡性的特点,都是国家法治建设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实践、基础工程,都必须在全国和中央的统一领导部署下、在宪法和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实施。
由于城市的具体政治条件、经济基础、文化教育、社会关系、人口素质、法治水平、治理方式等:都与农村有所不同,这就决定了城市法治建设不同于农村的一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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