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论题的研究状况综述
一、国外对本论题的研究状况
德国19世纪著名的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将道德与法律关系这个问题比拟为法学中的“好望角”,足见解决这个问题的难度之大。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各法学流派关注的焦点,理论旨趣迥异,本书梳理如下。
1.自然法学派的研究
自然法认为,法律和道德存在必然联系,法律有效性的检验标准来自道德,恶法非法,法律中的道德因素是不能否定的。自然法的开创者之一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所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指法律符合人们的基本道德观念,这就肯定了法律中的道德因素。当今西方自然法理论普遍认为,法律是道德的下线,法律如果违背了基本道德就会丧失其自身的合法性。
美国的法学家博登海默区分了两类道德原则: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的基本要求,如避免暴力和伤害、忠实地履行协议等;第二类对人们提出的要求远远超过了维持社会的必要条件所必需的要求,如慷慨、仁慈、博爱、无私等;第一类原则是“必需的”,它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具有强制力,而第二类原则是“应当的”,并不具有强制力,任何可被用来维护法律权利的强制执行制度是无力适用于纯粹道德领域的。博登海默还指出:“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在所有的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当然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禁止杀人、强奸、抢劫和伤害身体,调整两性关系,制止在合意契约的缔结和履行过程中欺诈与失信等,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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