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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律枕边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122145079
  • 作      者:
    林仁聪著
  • 出 版 社 :
    化学工业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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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法律枕边书:您身边的私人律师》是一本为普通百姓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工具书,书中案例全部来源于专业律师的执业过程,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对法律一窍不通的老百姓,也能参照《法律枕边书:您身边的私人律师》的案例来找到相关的解决方案,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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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仁聪,198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1991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广西仁聪律师事务所主任。曾任南宁市第一届律师协会副会长、广西律师协会理事,现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执业以来,承办过很多有影响的诉讼和仲裁案件,曾经为近百家政府机关、大中型企业及新闻媒体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在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建设工程施工、投资、进出口贸易、企业改制等法律领域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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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枕边书:您身边的私人律师》针对平时经常遇到的法律困惑,用案例说法、法律条款为参照,以事实为依据,辅以专业分析,详细介绍了普通百姓必知的法律常识,帮助大家解决日常生活、工作中经常出现的法律难题,告诉读者如何将基本的法律知识运用到丰富多彩的生活实践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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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3.结婚前必须知道的几个问题
     ——婚姻与财产
     婚姻不仅仅是感情,更多的是实实在在的生活,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许多物质因素。在十几年前,谁结婚前要是想搞婚前财产公证,对方基本不可能接受,旁人也不会理解。而现在,社会舆论和环境以及人们的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准备走进婚姻殿堂的朋友,不妨适当了解一下关于夫妻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规定。
     一、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点很多人都清楚,以前的法律也是这么规定的。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夫妻一方结婚前就拥有的财产,不会受婚姻期间以对方名义举债的影响,离婚时也无须分割。当然,为了避免争议和证据缺失导致产权界定不清,最简单的办法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那么,这些婚前财产,尤其是不动产,在结婚后由夫妻共同使用, 会不会演化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呢?答案是不会的。在2001年新的《婚姻法》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2001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一方的财产,修订后的《婚姻法》与以前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可以约定婚姻生活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和分配
     现代社会有现代的思想观念和家庭模式。很多年轻的夫妇,家庭财产基本上采取AA制或约定管理和归属的模式,这样各人有更多的空间和更多的独立性。对此,《婚姻法》是支持和保护的,这充分体现了《婚姻法》与时俱进、尊重个人的自由和选择的现代法治精神。《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夫妻财产归属的一般规定。
     四、夫妻关于婚内财产归属的约定,第三方不知道的,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前面我们说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但是一般来说,没有特别约定的,都是双方的共同财产。从这点上说,外人如果不了解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与夫或妻一方发生经济往来的时候,都会相信今后对方会以家庭财产偿还。所以,《婚姻法》特别规定,如果别人不知道这对夫妻双方之间有特别约定,那么夫妻双方之间的约定只对夫妻有效,对外人无效。法律保护善意的第三方,即没有刻意串通、使坏的第三方。
     五、离婚时一方故意行为导致对方应分得的财产被对方恶意占有,离婚后发现可再起诉要求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离婚后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当然,这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具体可参阅本书关于诉讼时效的介绍。
     六、父母赠送给结婚子女的房屋权属问题
     结婚前后双方父母赠送给子女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一般来说都只能算是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里,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没有明确的赠予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只能认定是出资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予,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七、离婚时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企业形成的权益,也可以分割
     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对企业资产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对方相应补偿,双方均主张取得企业的,在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一方给予对方补偿,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关规定处置企业资产予以分割。
     对于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在合伙企业中投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可见,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尽管有时并不是夫妻手中直接掌管的很直接的有形资产,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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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婚姻家庭
1.如何继承遗产?
2.如何订立遗嘱?
3.结婚前必须知道的几个问题
4.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法律问题
5.未婚小伙为何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6.夫或妻一方对外举债都属夫妻共同债务吗?
7.分居两年就能自动离婚吗?
8.彩礼可以索回吗?
9.离婚后发现对方离婚前隐瞒财产怎么办?
10.离婚案件中的房产处理
11.离婚案件中股权及投资的分割处理
12.监护人的设立、变更和职责

第二章·劳动关系
13.小李离开原单位后为何不能在本地区同行业就职?
14.《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15.恶意欠薪者,刑法来追责
16.外出打工必知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
17.工伤认定和待遇
18.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19.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铁饭碗”?
20.实施末位淘汰制,小心违反《劳动合同法》
21.用工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22.公司高管不许“脚踏两船”

第三章·房地产、物权
23.购买二手房要注意些什么?
24.购买商品房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5.租房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26.商品房住宅是否可用来开办公司或经营餐饮、娱乐等行业?
27.大楼建成被拍卖,为什么施工方先于有抵押权的银行得款?
28.楼市政策调控能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吗?
29.湖景房看不到湖景了,开发商要退钱吗?
30.商品房认购协议的效力
31.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几点建议
32.小区会所、停车场(位)及其他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
33.物业公司服务地位,源自国家新定法规
34.向违法拆迁、野蛮拆迁说“不”
35.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怎么办?
36.开发商欠别人钱,法院能否查封、拍卖买房者交了首付款的商品房?
37.住宅小区的绿地变成市政道路?
38.小区绿地变楼房,业主如何来维权?
39.业主委员会能代表业主诉讼吗?

第四章·人身损害赔偿
40.高空坠物扯不清,全楼“连坐”不留情
41.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给予精神赔偿
42.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43.人身损害要赔偿,计算标准我帮忙
44.无偿帮工受伤,主人也要赔偿
45.遭遇医疗事故如何应对?
46.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伤残等级鉴定
47.医疗事故的认定及赔偿标准
48.搭顺风车惹出的麻烦
49.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锤定音”吗?

第五章·其他侵权纠纷
50.“山寨”明星拍广告,触动了谁的权益?
51.网络信息侵权,法律责任谁承担?
52.名表被盗,酒店不赔?
53.因赌债写下的欠条或借条受法律保护吗?
54.使用与别人企业同样的字号构成侵权吗?
55.食品不安全,如何来维权?

第六章·合同实务
56.赠予能反悔吗?
57.合同需要公证吗?
58.违约金额要实际,超高超低可调节
59.亲兄弟明算账,写好借据心宽敞
60.空白介绍信惹的祸
61.妻子未经丈夫同意卖了房子,为何追不回来?
62.合买彩票中大奖,奖金分配起纷争
63.悬赏广告有效力,拒不付酬不合理
64.定金、押金、保证金,合同里面要分清
65.警惕格式合同中的“不平等条约”
66.生意没做成,为何要赔偿对方损失?
67.签订合同的技巧
68.牵线搭桥想拿钱,居间合同要签好
69.如何加强企业合同管理
70.民间借贷有风险,钱款往来需谨慎
71.保证的责任
72.抵押、质押是担保,登记手续不可少

第七章·合伙与投资
73.隐名股东受法律保护吗?
74.合作开办企业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75.拍卖有规定,程序要合法
76.领取保险赔款后是否还能向侵权责任人索赔?
77.说说典当

第八章·诉讼、仲裁
78.诉讼时效都是两年吗?
79.生效判决书怎么成了废纸一张?
80.白纸黑字才能做证据吗?
81.明明有理输官司,证据运用有讲究(一)
82.明明有理输官司,证据运用有讲究(二)
83.没钱打官司怎么办?
84.仲裁是解决国际经济贸易合同争议最好的办法

第九章·刑事
85.“安乐死”,是解脱还是谋杀?
86.贪官家中被查出3000万现金,为何只判八年刑?
87.打了小偷也要负法律责任
88.正当防卫有尺度,防卫过当被惩处
89.谨防六合彩等信息诈骗
90.为单位送红包竟成贪污犯
91.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吗?
92.退赃等于认罪吗?
93.刑事犯罪能私了吗?
94.被判缓刑还可以保留公职和领取退休金吗?
95.如何申请减刑和假释?
96.刑事案件中律师能为你做的几件重要事情
97.老板以员工名义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是犯罪
98.是房地产开发还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
99.酒驾飙车会入牢吗?
100.同性之间能否构成卖淫、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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