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结婚前必须知道的几个问题
——婚姻与财产
婚姻不仅仅是感情,更多的是实实在在的生活,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许多物质因素。在十几年前,谁结婚前要是想搞婚前财产公证,对方基本不可能接受,旁人也不会理解。而现在,社会舆论和环境以及人们的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准备走进婚姻殿堂的朋友,不妨适当了解一下关于夫妻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规定。
一、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点很多人都清楚,以前的法律也是这么规定的。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夫妻一方结婚前就拥有的财产,不会受婚姻期间以对方名义举债的影响,离婚时也无须分割。当然,为了避免争议和证据缺失导致产权界定不清,最简单的办法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那么,这些婚前财产,尤其是不动产,在结婚后由夫妻共同使用, 会不会演化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呢?答案是不会的。在2001年新的《婚姻法》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2001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一方的财产,修订后的《婚姻法》与以前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可以约定婚姻生活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和分配
现代社会有现代的思想观念和家庭模式。很多年轻的夫妇,家庭财产基本上采取AA制或约定管理和归属的模式,这样各人有更多的空间和更多的独立性。对此,《婚姻法》是支持和保护的,这充分体现了《婚姻法》与时俱进、尊重个人的自由和选择的现代法治精神。《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夫妻财产归属的一般规定。
四、夫妻关于婚内财产归属的约定,第三方不知道的,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前面我们说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但是一般来说,没有特别约定的,都是双方的共同财产。从这点上说,外人如果不了解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与夫或妻一方发生经济往来的时候,都会相信今后对方会以家庭财产偿还。所以,《婚姻法》特别规定,如果别人不知道这对夫妻双方之间有特别约定,那么夫妻双方之间的约定只对夫妻有效,对外人无效。法律保护善意的第三方,即没有刻意串通、使坏的第三方。
五、离婚时一方故意行为导致对方应分得的财产被对方恶意占有,离婚后发现可再起诉要求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离婚后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当然,这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具体可参阅本书关于诉讼时效的介绍。
六、父母赠送给结婚子女的房屋权属问题
结婚前后双方父母赠送给子女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一般来说都只能算是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里,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没有明确的赠予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只能认定是出资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予,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七、离婚时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企业形成的权益,也可以分割
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对企业资产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对方相应补偿,双方均主张取得企业的,在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一方给予对方补偿,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关规定处置企业资产予以分割。
对于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在合伙企业中投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可见,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尽管有时并不是夫妻手中直接掌管的很直接的有形资产,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分割。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