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文证
以案情卷宗、病历、鉴定书等为检查对象的法医学鉴定,其特点是检查材料不是鉴定人直接感知的,而是间接地经过其他人观察的客体。这些已由其他人(经治医师、X线医师、病理医师、法医师)检查得到的结果,在不少情况下能使鉴定人借以确定疾病的诊断、死因及一些其他问题。
根据文证进行鉴定的特点是,其鉴定结果取决于文证中所含信息的容量,即取决于原始观察的完整性和深度。由其他人检查所提供的资料并不是绝对可靠的、没有争议的,有时可能是主观的、不合实际的,往往要经鉴定人的批判分析。另一方面,由于鉴定结论的依据主要是文证,鉴定人的主观因素对鉴定结论也可能发生某种程度的影响。
三、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在法医鉴定过程中,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可以获得所要得到的知识,借以得出鉴定的结论。所得的结论又可成为司法人员侦查、审判的依据。
鉴定认识中的主体和客体都是以复杂多变的形式出现的。
客体的性质如机体的解剖生理特点、对机体发生作用的性质、回答反应的显著程度及完整程度等,对鉴定人的认识有明显影响,可使其认识或多或少地复杂化,并可反映在其最后结论之中。
鉴定认识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鉴定人的感官状态(视、听、触、嗅)、注意力、已有的知识与经验、采取的方法和拥有的技术手段、逻辑思维能力等。由于这些因素各异,不同的鉴定人可以对同一检查材料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鉴定认识的结果不仅取决于主体与客体的性质特点,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如进行鉴定的条件(灯光状态、室内温度、有无其他干扰因素等)、所用仪器与设备、检查的目的与选择的方法以及其他因素等,都是对认识的结果发生影响的主体与客体间相互作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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