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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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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司法解释全集.一,民事行政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24479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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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特点:全面:收录“高法公报”公布的全部“法释”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同理,对“高检公报”公布的“高检发释宇”司法解释,也全部进行了收录。除此之外,没有采用“法释”、“高检发释字”文号的其他重要司法解释、重要司法文件,也都全面涵盖。方便:对所有司法解释均按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类别予以编排,以便读者有针对性地查询。同时附录中将司法解释按年代和文号顺序排列,可便于读者根据司法解释文号直接查询。实时:提供一年期免费增补服务,对所有寄回读者意见反馈表的读者,均可提供本书出版后一年内新增、修改法规的电子版,使读者手中的信息与新立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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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入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十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16条的规定处理。
    十八、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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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民事篇
(一)综合
(二)婚姻家庭
1.婚姻
2.继承
(三)合同
(四)担保
(五)银行、票据
(六)房地产
1.房地产开发与交易
2.物业管理
(七)公司、企业
1.公司、企业
2.法人的民事责任
3.破产
4.改制
(八)证券、期货
(九)知识产权
1.著作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植物新品种权
(十)侵权损害赔偿
(十一)劳动、人事
(十二)海事、海商
(十三)涉外、涉台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十四)其他

二、民事诉讼篇
(一)综合
(二)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送达
(六)调解
(七)财产保全
(八)诉讼费用
(儿)立案
(十)一审、二审程序
(十一)审判监督程序
1.法院再审
2.检察院抗诉
(十二)执行程序
1.综合
2.执行措施
3.委托执行、协助执行
(十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十四)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1.裁判认可与执行
2.文书送达
(十五)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十六)民事争议解决的其他途径
1.民商事仲裁
2.劳动仲裁
3.人民调解

三、行政诉讼篇
(一)综合
(二)受案范围
(三)管辖
(四)证据
(五)撤诉
(六)审理行政案件法律适用
(七)执行

四、国家赔偿篇
(一)综合
(二)行政赔偿
(三)司法赔偿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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