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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刑事卷.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29641
  • 作      者:
    胡凤滨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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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刑事卷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全方位收集近1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将4400个经典案例进行浓缩提炼,展现每个案例中最其核心价值的裁判规则与最精华的内容,启发、引导办案思路,帮助掌握同类案件法官的裁判标准和尺度,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拓展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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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刑事卷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精选中国各级法院在2000年之后做出的具有指导、参考作用的典型案例,内容涵盖中国法律的各个门类,编委会邀请法学研究人员、资深法官、检察官及律师对每个案例的裁判规则和争议要点进行归纳总结,由专业人员对每个案例的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进行浓缩提炼,并附有相关案例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案例来源分为三类:第一类为2000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第二类为2000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厅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选编的具有参照作用的案例;第三类为其他相关组织、法学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选编的具有参阅作用的案例。为方便查阅裁判文书原文,每个案例都标明了原案件的案号。为节省篇幅,裁判文书原文全文放在随书的光盘中。
    本书收集全面、内容准确、编排合理,特别适合公检法系统、律师、法律顾问等专业法律人士使用,对于法学院校师生、法律爱好者和普通公民也具有很高的参考和学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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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基本案情:
    上诉人以挂靠承包形式成立了某旅游公司,主要经营出境旅游签证的业务。李春利是其员工。在经营过程中,上诉人为非法牟利,通过伪造外方邀请函、在签证申请表上虚填申请人身份,骗取签证给“客户”使用。李春利将其私自接的一单业务以王烨的名义要求上诉人杨维清为其办理签证,上诉人遂指使李春利伪造虚假材料和虚假申请人身份骗领签证,致使多人偷渡出境,3人利用骗得的签证在机场偷渡出境时被当场抓获。
    争议要点:
    李春利欺瞒上诉人私自接单办理签证业务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裁判理由: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案上诉人有一直从事非法为他人办理出境旅游签证的行为,即使李春利隐瞒其私自揽活的实情,致使上诉人杨维清对该批证件的最终使用者产生错误认识,但是两人使用虚假材料骗领签证的主观故意是一致的,并且,上诉人还指使李春利实施了伪造虚假材料和虚假申请人身份的行为,因此,李春利欺瞒杨维清私自接单办理签证业务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键词:偷越国境行为犯出入境许可犯罪既遂
    【案由】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
    【审判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1年3月2日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南志强、安尚桩、李相干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3辑(总第41辑)
    裁判规则:
    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属犯罪既遂。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南志强将中国偷渡者金永沫、金升镇带至广东省汕头市,由被告人安尚柱、李相千将偷渡者运送至大韩民国。随后被告人南志强又将3名中国偷渡者送到停泊在某市港区的大韩民国某号货轮,由被告人李相千、安尚柱将3名中国偷渡者接应上船并藏匿后被查获。
    每议要点:
    被告人是否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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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二)走私罪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五)金融诈骗罪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二)妨害司法罪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
(五)危害公共卫生罪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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