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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医疗纠纷注释版法规专辑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7851
  • 作      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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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医疗纠纷(注释版法规专辑)(最新修订版)》以专辑的形式,将解决各类纠纷中常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囊括在内,并对解决该类纠纷的主体法以注释的方式予以解读。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一册在手,读者即可掌握解决该类纠纷的主要法律文件。 为方便读者使用,书中对主体法附加条旨,条旨的内容是对该条法律条文的概括,可便于读者快速找到自已需要的条文。另外,书末还附录了解决纠纷的图表或计算公式等内容,方便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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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1 2004年3A 4日发布 2.卫医发[2004]65号 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浙卫[2003]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首次鉴定后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再次鉴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也可以单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其中一方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另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二、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应提醒患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当时未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被销毁,事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认为是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的,可对保留的血样及同生产批号的药物进行检定,检定结果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之一。三、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鉴定需要,由医患双方随机等额多抽取几名专家作为候补专家,但应按抽取的顺序依次递补。四、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分别对应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所造成的损害情形。五、因医患双方或单方多种因素而中止的案件,其中止的时限为直至造成中止该案件的因素消失的时间段。六、法院已审结,检察院再次提出申请鉴定,可予以受理。七、对医疗机构无患者就诊病历记录或病历丢失的,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八、病人治疗未终结的,是否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九、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双方当事人。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 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1.2003年1月6日发布 2.法[200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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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医疗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2009.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3.12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1.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1990 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的复函(1990.11.7)

二、医疗事故处理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五、医疗纠纷处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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