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型化特征明显,内外勾结实施犯罪社会危害性大
假币犯罪主体多为来沪流动人员,呈现家族化、职业化、产业化发展趋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犯罪分子善用媒体包装,许以高额回报引诱投资者投资,一般将非法集资钱款用于经营活动、还债甚至用于放高利贷、挥霍等,导致大部分赃款无法追回,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犯罪中,犯罪对象一般为银行储蓄存单、存折,也有伪造本票、信用卡的。在票据诈骗犯罪中,通常采用签发空头支票、冒用他人支票方法骗取公司、企业钱款。在贷款诈骗犯罪中,多数通过虚假的房产交易合同骗取银行贷款。在保险诈骗犯罪中,主要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财产。涉信用卡犯罪中,除了典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外,从获取信用卡信息、身份证信息到伪造、骗领信用卡再到非法套现,从申领信用卡到非法套现实现恶意透支目的的产业化趋势明显,POS机成为涉信用卡犯罪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个别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实施票据诈骗、违法发放贷款、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甚至内外勾结实施金融犯罪,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如陆某、王某、孙某、张某票据诈骗一案,银行工作人员与外部入员相勾结,以高息揽储为幌子,引诱被害人将钱款存人指定银行后,再利用工作之便骗划被害人的存款,社会影响恶劣。
(四)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占一定比例,追赃维稳任务艰巨
尽管非法集资犯罪有所减少,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有发生,此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大,涉及地域广、被害人众多,案发后追赃、审理、维稳难度较大,容易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因素。如四川天意公司、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单位以制发宣传资料、组织讲座、提供免费旅游考察、以林权证作抵押等方式吸引投资者参与该公司合作营林、天意专家顾问基金、天意彩虹俱乐部、森林经营等项目投资,承诺到期给予投资者10%~15%不等的高额回报,变相吸收862名投资者资金9700余万元,造成748名投资人5700余万元投资本金无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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