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直接办理制度的改进思考
任何事情都不宜绝对化,公证事项的直接办理原则也是如此,应当考虑到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留下变通的空间。试想一下,如果某一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尚未办理完毕,因主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如因病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工作,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死亡等,如果将其未完成的业务交给其他公证员继续完成,是否违反直接办理原则?
为了保障公证活动不致因为承办公证员不能进行公证而中断,一些国家的公证立法中规定了公证人代理制度,其中尤以《日本公证人法》为典型。根据该法的规定,公证人的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和命令代理,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所谓委托代理是指公证人因病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同一法务局或地方法务局管辖区域内的公证人代为行使公证职务。命令代理,则是指公证人因病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暂时不能执行职务,又未依法委托代理人或者不能委托代理人时,由该公证人所属法务局或地方法务局局长命令辖区内的其他公证人代为执行公证职务。从上述日本的做法可以看出,在强调直接原则的前提下,应当考虑到特殊情况的发生,注重公证人职务的接替,并规定较为完善的交接程序,以保证公证活动的连续性。有鉴于此,对于公证员职务接替的问题,我国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未来的公证立法中予以完善。
也许有人认为,上述日本的做法未必一定要采用,因为即使不采用公证员职务接替制度,新接手的公证员为了避免违反直接办理原则,可以重新为当事人办理有关手续。但是,这种“重新”并非在任何时候都能实现。一般情况下,把前面的公证办理手续重来一遍并非不可以,不过,有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况应当考虑到。假如在一个遗嘱公证中,立遗嘱人是一个危重病人,承办公证员已经为当事人办理完了受理、询问、告知、摄像等一系列程序上的事情,当事人也已经在公证申请表、告知书、遗嘱、笔录等材料上签字完毕,可是该承办公证员在有关材料上签字之前突然死亡,事至如此,有的人认为可以换一名公证员为当事人把手续再重新来一遍。但是,承办公证员的突然死亡还未真正使事情进入无法解决的境地,可能会使公证机构陷入困境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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