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当劳动者提出异议时,用人单位就以其享有用工自主权进行抗辩。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乙方不得拒绝”,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范畴。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实践中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以达到降低劳动者的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变更行为无效。
(七)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遵守的规定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货币形式”排除发放实物、发放有价证券等形式。“按月支付”应理解为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实行月薪制的单位,工资必须每月发放,超过企业与职工约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每月支付工资的时间发放工资即为不按月支付。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单位工资也可以按日或按周发放,并且要足额发放。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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