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问题与公共政策:制度犯罪学初论》从公共政策视角思考犯罪问题的成因及其解决之道,抑或从犯罪学视角评价公共政策在社会治安方面的利弊得失。
“犯罪问题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这是本书的基本命题,其含义是:犯罪问题与公共政策之间具有相关关系,二者互为变量、相互影响。公共政策的变动会引起犯罪现象的变化,犯罪现象的变化则又迫使政府通过调整政策来对犯罪问题予以适当的政策性关注和政策性应对。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包括立法),犹如一只“有形之手”,不仅引导着社会的变动方向,而且是影响犯罪状况及其变化的一个最为活跃而重要的因素。社会犯罪状况是一种特殊而重要的国情或日基本国情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当政府如此认识和对待犯罪现象时,犯罪现象便会反过来成为影响政府进行公共决策的一个特殊因素。犯罪问题与公共政策之间的这种相关性或共变性,在现代化背景下表现得愈来愈明显。
围绕上述命题,本书力图开辟一个新的犯罪学研究领域——犯罪问题与公共政策之间的相关关系,并由此构造出一种新的犯罪学理论——“制度犯罪学”(Institutional criminology)。在本书中,“制度”是指国家和政府制定的正式制度,涵盖了国家和政府制定的全部公共政策(包括立法)。所谓制度犯罪学,即对作为正式制度的公共政策进行的犯罪学分析,或者说,是对作为正式制度的公共政策与犯罪问题之间相关性的研究和分析。制度犯罪学的主旨在于探求在现代化背景下解决犯罪问题的政治之道和伦理之道,它力图将作为科学知识的犯罪学理论与作为权力知识的公共政策相融合,让科学以及包括犯罪学家在内的科学家、科学精英所拥有的科学威信与政治学、政策学以及政治家、政治精英所拥有的政治权威相携手,以促成政府对社会的善治和“知识型治理”,借以有效地避免或者化解犯罪问题。制度犯罪学研究拓展了犯罪学的研究领域,它理应成为犯罪学理论的“第四支柱”(传统犯罪学理论有“三大支柱”,分别是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和犯罪社会学)。制度犯罪学研究使犯罪学获得了有力的政治献策功能,犯罪学因此而可以成为一门决策科学或日“国策之学”。
应当通过公共政策解决或者化解犯罪问题,是由“犯罪问题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这一基本命题导出的基本结论,也是制度犯罪学研究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通过公共政策解决犯罪问题,要求通过好的公共政策和好的政府治理(善治)来解决或者化解犯罪问题(这样做不仅最为科学合理,而且效果最佳),要求政府在避免或解决犯罪问题中担当主要责任,而不能将这一任务完全诿之于个人或社会团体,或者完全寄希望于一两场“运动式打击”而毕其功于一役。把犯罪率控制在较低的或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实现社会的安宁与秩序,是政府应当提供给全社会和全体人民的一个重要的公共产品。为了解决或者化解犯罪问题,政府决策必须科学民主,政府自身必须清廉、高效、守法,政府在进行每一项政策选择时都必须充分估计其在道德以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机会成本和代价。基于此,政府失灵、政府违法以及立法的道德代价问题,理所当然地成为制度犯罪学讨论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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