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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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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配套规定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6823
  • 作      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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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对违法行政强制行为能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哪些主体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如何判断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是否合法?
    催告能否采取公告方式?
    代履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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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配套规定(实用注解版)》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线索,结合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收录与其密切相关的配套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予以精要的实用解答,以便广大读者及时解决常见法律问题。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配套规定(实用注解版)》在内容和体例上做如下安排:
    ①法律条文 以法律条文为核心,精心标注条文主旨,撰写法律术语、条文注解和配套索引,帮助读者检索和理解相关法律条文及其具体含义。
    ②实用问答 针对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和实务经验编写实用问答,帮助读者防范法律风险和解决法律纠纷。
    ③配套规定 根据配套索引所列关联法规,收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新近修改的法律附录新旧条文对照表。
    ④法律文书 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收录、编写相关法律文书的示范文本或者参考样本,供广大读者参考,以便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⑤流程图表 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按照法律实务操作的具体要求,制作流程图表,以便广大读者依法、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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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取证】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证据的收集】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处罚决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处罚决定不成立条件】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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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行政强制】
问答一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处罚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强制?
问答二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强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合法性原则】
第五条 【适当性原则】
第六条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
第八条 【正当程序和权利救济】
问答 对违法行政强制行为能否申请精神损失赔偿?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问答 A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城市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采取封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A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管理若干规定》对相对人B采取了强制措施,是否合法?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权】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
问答 哪些主体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第十四条 【设定行政强制应听取意见和说明必要性】
问答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是否必须举行听证会?
第十五条 【已设定行政强制的评价】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
问答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行政机关能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实施主体】
第十八条 【一般实施程序】
问答 如何判断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是否合法?
第十九条 【即时强制】
第二十条 【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的对象】
问答 对共有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该如何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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