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其所犯数罪进行并罚,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此规定与《解释》第3条第3款有关新罪如果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则应根据修正后《刑法》来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一般累犯或者特殊累犯的规定的精神一致。
七、无期徒刑罪犯实际执行刑期的法律适用问题
修正后《刑法》第78条、第81条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由原来的不少于10年提高至不少于13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包括已在服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应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即减刑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仍为不少于10年。《解释》第7条对此作出了明确。
八、不得假释的法律适用问题
修正前《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而修正后《刑法》第81条第2款则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比可见,两者对不得假释罪犯的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有些罪犯,如因犯普通的故意伤害罪(即不是有组织的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依照修正前《刑法》的规定,本属不得假释之列,但依照修正后《刑法》的规定,则可以假释。
为明确《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不得假释罪犯范围的具体把握问题,《解释》第8条作出了专门规定:(1)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前《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即如果犯罪分子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罪行属暴力性犯罪的,不得假释;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累犯情节,所犯罪行也不是暴力性犯罪的,则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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