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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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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新编常用司法解释小全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26312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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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新编法律小全书系列:新编常用司法解释小全书(21)(2012年版)》采用最新之编注体例,收录与民商事、刑事、行政、诉讼,仲裁相关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等规范性文件460余件,内容全面、编排科学,适合于法律职业人士、机关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高等院校师生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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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09.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可因主债务的减少而减少。新增加的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10.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间负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111.被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11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没有书面合同,但是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
    113.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以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在清偿债务时,应当由有关部门收购,抵押权人可以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114.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期间灭失、毁损的,抵押权人如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抵押物在抵押人处灭失、毁损的,应当认定抵押关系存在,并责令抵押人以其他财产代替抵押物。
    115.①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债务人以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有数个抵押权人的,应当按照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
    116.有要求清偿银行贷款和其他债权等数个债权人的,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7.②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物的,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将相应的财物留置。经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依法将留置的财物以合理的价格变卖,并以变卖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保护。
    118.③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119.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
    120,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按照回赎时市场零售价格折算。
    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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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民商事编
(一)民事篇
婚姻家庭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劳动人事
侵权损害赔偿
(二)商事篇
公司、企业
证券期货
保险
金融票据
海事、海商

二、刑事编
(一)总则
综合
犯罪
刑罚
刑罚的具体运用
追诉标准
(二)分则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三、行政编
行政主体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赔偿

四、诉讼、仲裁编
(一)审判业务篇
(二)民事诉讼、仲裁篇
综合
管辖
诉讼参加人
证据
诉讼费用
诉讼时效
送达
财产保全
受案范围
非讼程序、审判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执行程序
涉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海事诉讼
民商事仲裁
劳动仲裁
(三)刑事诉讼篇
综合
管辖
辩护、代理
证据
强制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
立案、侦查、起诉
一审、二审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执行
(四)行政诉讼篇
综合
受案范围
管辖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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