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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律逻辑学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010112305
  • 作      者:
    关老健著
  • 出 版 社 :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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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关老健,男,1953年生,广东南海人。现任教于华南师范大学。著有《法理逻辑学基础》,主编《形式逻辑基础教程》、《普通形式逻辑》等多部教程,并发表《波斯纳对逻辑断言的启示》、《逻辑性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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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逻辑学作为交叉学科,对促进我国逻辑学学科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特殊的意义。《法律逻辑学研究》在梳理现有法律逻辑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集中探讨了法律逻辑学是否存在,客观真理、逻辑真理与法律真理的关系,用逻辑理论深入地揭示涵摄的模式等重要问题。《法律逻辑学研究》综合运用法律与逻辑学等多学科成果,语言简明,论述清晰,对读者了解法学、逻辑学知识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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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法律是远离激情的理性。
  ——亚里士多德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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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作为学科概念的逻辑是指形式逻辑,早期,人们把形式逻辑界定为“以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同时也涉及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这里“思维形式”有两种含义,一为思维类型,即思维借以实现的形式,包括概念、判断、推理、证明。二为判断、推理、证明的结构方式,也叫逻辑形式。每一个具体的思维过程都是形式与内容的结合,逻辑学把其中的逻辑形式抽象出来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随着研究的深入,20世纪八九十年代人们逐渐倾向于把“逻辑”定义为“一门以推理形式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科学。……推理可分为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
  21世纪初,随着非形式逻辑的引进以及研究,人们又倾向于把“逻辑”定义为“关于推理和论证的科学”,人们一般认为,论证由推理构成,研究对象增加了论证,主要的考虑是逻辑学需要回答以下问题:“逻辑学要研究什么样的论证是可以接受的,什么样的论证是值得怀疑的,什么样的论证是不能接受的。”
  从逻辑学研究对象的观念更新可以看到,逻辑学的研究从原先对看不见摸不着的思维研究越来越趋向于对可以直接感知的语言或行为研究,同时,越来越集中于推理和论证。但是,遗留的问题是:其研究忽略掉概念、判断这两种思维类型,能不能经得起历史检验?
  综上可见,对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也是存在不同意见的。
  我们更重要的考虑是,与对法律逻辑学研究对象的宽泛态度相对应,对逻辑的理解也持宽泛态度,即:不仅是形式逻辑,而且还包括辩证逻辑、非形式逻辑。由此而构建的法律逻辑学才可以赢得广阔的前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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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法律是远离激情的理性——法律逻辑学
一、关于法律逻辑学的讨论
二、作为交叉学科的法律逻辑学
三、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四、逻辑与经验
五、法律逻辑学的知识领域
六、法律逻辑的历史点滴

第二章 我们无力反抗真理——逻辑真与法律真
一、逻辑真
二、法律真
三、证据与推定

第三章 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解释
一、什么叫法律解释
二、定义与划分
三、语境
四、解释与价值
五、侦查解释

第四章 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涵摄
一、涵摄的模式
二、涵摄的图形推导
三、三段论
四、模糊概念
五、一些间接涵摄的方法
六、能否涵摄之争——以《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为例

第五章 法官负有义务论证其裁判——证成
一、命题自然推理
二、谓词自然推理
三、图表推理
四、实践推理
五、规范命题及其推理
六、阿列克西证成规则和结构

第六章 有规则就有例外——证伪
一、波普尔的证伪
二、批判性思维
三、反驳
四、谬误
五、可废止规则
六、举证责任倒置

附录
论我国古代无逻辑
论蕴涵怪论的本质及破解途径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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