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学科概念的逻辑是指形式逻辑,早期,人们把形式逻辑界定为“以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同时也涉及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这里“思维形式”有两种含义,一为思维类型,即思维借以实现的形式,包括概念、判断、推理、证明。二为判断、推理、证明的结构方式,也叫逻辑形式。每一个具体的思维过程都是形式与内容的结合,逻辑学把其中的逻辑形式抽象出来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随着研究的深入,20世纪八九十年代人们逐渐倾向于把“逻辑”定义为“一门以推理形式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科学。……推理可分为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
21世纪初,随着非形式逻辑的引进以及研究,人们又倾向于把“逻辑”定义为“关于推理和论证的科学”,人们一般认为,论证由推理构成,研究对象增加了论证,主要的考虑是逻辑学需要回答以下问题:“逻辑学要研究什么样的论证是可以接受的,什么样的论证是值得怀疑的,什么样的论证是不能接受的。”
从逻辑学研究对象的观念更新可以看到,逻辑学的研究从原先对看不见摸不着的思维研究越来越趋向于对可以直接感知的语言或行为研究,同时,越来越集中于推理和论证。但是,遗留的问题是:其研究忽略掉概念、判断这两种思维类型,能不能经得起历史检验?
综上可见,对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也是存在不同意见的。
我们更重要的考虑是,与对法律逻辑学研究对象的宽泛态度相对应,对逻辑的理解也持宽泛态度,即:不仅是形式逻辑,而且还包括辩证逻辑、非形式逻辑。由此而构建的法律逻辑学才可以赢得广阔的前景。
……
展开
——亚里士多德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