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还有一种方式去解释“特罗皮诉斯卡夫”案,并将它与我先前的案子区别开来。它可能乍一看充满希望,然而我相信最终亦不可行。“特罗皮”案与其他案件的不同在于,后者涉及宗教信仰,而前者仅涉及俗世信仰。我们不应因未堕胎或未将子女送养受到惩罚,此非宗教观念。合理的审慎包括(且合理的人可以信奉并衡量)非宗教信仰。当然,非宗教信仰必须常见或普遍,方被视为合理。这没有问题,因为我们没有禁止树立俗世信仰的《宪法》条款。结果,我们可以在法律上区分“疯狂”与“常识”的俗世态度和“道德情感”,因为这并非对宗教厚此薄彼。但这种方式会认定,宗教信仰无论普遍与否,因能令我们陷入“不立国教”条款的困境,合理审慎的人都不能信奉,也不能考虑。
此类方法的一个明显问题是,它难免偏爱俗世信仰,冷落宗教信仰。除对现世主义者外(secularist),用这种方式定义何谓政教分离,宗教信仰自由等宪法概念将麻烦丛生。但除此以外,它还有一个更深刻的问题。毕竟,此类世俗信仰是什么,从何而来?人们不应因未堕胎或未送养子女而受罚,这一观念源于何处?此类信仰多半源自古老的宗教训示,是我们已往社会主流宗教的世俗版本。我们在唯独接受此类世俗信仰之合理性的时候,实际是在接受盎格鲁一萨克逊白人以及新教核心的道德准则,而排斥其他一切。这就是我称“特罗皮诉斯卡夫”我的“WASP案”的原因。当然,我本该强调此处的“P”只包括历来“正派的”美国新教教派,而不包括那些边缘教派。采取这种貌似世俗的方式实为宣布:合理的审慎允许我们回应开疆拓土之宗教群体所提倡的道德信仰,但要求我们排除移民或新来者的道德信仰。后来者必须自负其信念之风险,并承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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