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托克维尔关于多数暴政尤其是其精神专制理论对于传统的专制理论是一个很大的贡献,不少学者对此提出了批评,有些批评在我看来是相当致命的。
首先是对“多数”的批评。在托克维尔看来,“多数”是一个抽象的、固定不变的实体,可以将其理解为在一个特定社会里总体人数中的占多数比例的人群。而在麦迪逊看来,多数是一个流变的、多元的概念。在不同的场合,这种构成多数的人是不同的;在某种场合下,一个人可能是多数的,而在另一场合下,这个人可能又变成是少数的。不仅构成多数的一个人如此,构成多数的一群人也一样,他们随着其所决定的事项的不同而会成为多数或者少数。因此,“没有一个人或一群人的长期利益或共同利益因多数的权力滥用而被促进;除非是在一般的或以威胁少数团体的原则上,长久的和潜在的专制的多数不会形成”。②
其次,质疑了托克维尔对民主社会多数暴政可能性的高估。尽管在理论层面上,严格按照托克维尔的论证,这种以多数人意见绝对优先而剥夺少数人权利的专制情形是有可能发生的;但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更为常见也更为可能发生的专制,却是一部分少数人以多数人的名义对另一少数人甚至是分散的多数人进行实际上的压迫,即所谓的“少数”暴政。③对同一项事务而言,要想获得多数人对该事务的一致意见即便不是完全不可能,也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很多人由于专注于自己的私事而不会对公共事务发生兴趣,或者是由于人们的偏好不同甚至是利益相互冲突而很难对该事务取得多数意见,更不用说取得一致意见了;相反,少数人由于利益更加集中也更容易趋于一致,并且更可能组织起来,形成所谓的“利益集团”,他们通过“院外活动”或其他措施,从而侵犯其他人甚至多数人的利益。①
当托克维尔在完成《论美国的民主》第一卷时,他对民主社会的关注主要集中于传统专制理论中的多数的暴政。但是,当他随后在英国旅行考察期间,他的关注点发生了转移,他发现英国政治领域中行政集权的现象很突出,这使他预感到民主社会中一种新的专制的出现,以至于托克维尔说道:“集权,一种民主的本能;一个成功地脱胎于中世纪个体主义体系的社会的本能。……如果我能采纳它,将是我的作品的第三卷(即《论美国的民主》的第二卷)要探究的问题,一个基本的问题。”②但由于托克维尔本人并未对这种新的专制给予明确的命名,而是表示:“这个事物是新的,所以在不能定名之前,就努力说明它的特点。”(页869)因此,后来的学者对这种新的专制的命名出现了多个版本,例如马克斯·韦伯将这种科层官僚制比喻为现代社会的“理性铁笼”。
前文已论述过,民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随着身份在一个国家实现平等,个人便显得日益弱小,而社会却显得日益强大”。换句话说,人们专注于个人事业而对公共事务漠视,以及人与人相同使得个人渺小软弱,从而导致了一方面,人们不愿意参与公共生活;另一方面又需要政府随时帮助他们。尽管托克维尔认为,使领导民主国家的中央政权积极和强大是必须的,但是统治者会把每一个人置于自己的f权力之下并按照自己的想法将他们塑造成型之后,便将手伸向全社会,而一旦这种中央集权与人民主权相结合,“公民就会刚刚摆脱了从属地位后,由于为自己制定了主人而又回到原来的地位”。(页870)托克维尔认为这种中央集权式的新的专制主义是最令民主国家担心的专制形式。他关注的不是统治者而是服从者;不是关于统治机理的阐明,而是如何唤醒公民灵魂的阐明。因为,人民在服从这种专制时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是人民自己选择了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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