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明代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重典治乱世与礼法并用。
二、立法活动
《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大诰》的制定;明例的制定;《大明会典》的制定。第二节 法律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法律
刑罚制度;刑罚适用原则的变化;罪名的变化。
二、民事法律
有关所有权的立法;有关债权的立法;有关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立法。
三、社会经济法规
产品规范化与度量衡标准化方面的立法;宫营专卖制度;有关市场管理方面的立法;有关“钱”、“钞”立法。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皇帝执掌最高司法审判权;中央司法机关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
二、普通诉讼审判制度
起诉制度;管辖制度;会审制度;御史监察制度。
三、廷杖制度与厂卫干预司法
第八章 清代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清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清入关后的主要立法
《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清代第一部法典的内容、体例与特点;《大清律例》的制定与颁行,清代基本法典的内容、体例、规模及其评价;清代的条例及其作用;《大清会典》与清代行政法;“五朝会典”的发展变化,清会典的体例、特点及作用;清代各部院则例及其作用;清代的少数民族政策与立法;《蒙古律例》、《回疆则例》、《钦定西藏章程》的颁行;理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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