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零界权成本假设:法律经济学的视角转换
笔者在“界权成本问题”一文中表明,在关注市场运行的交易成本的同时,还必须认真对待法律运行的界权成本。无论是新制度经济学将“界权”成本等同于交易成本,还是法律经济学无视或者忽视界权“成本”,都无助于甚至有碍于对法律界权经济影响的深入理解,最终难以正确把握制度选择的总体效率。只有将法律作为一种不同于市场体制的权利界定机制,从而剖析法律运行具有的独特的机会成本,才能有助于我们改变以往关于法律与市场关系的成见,更好地作出政策分析,更好地理解和改革现有体制。
现代社会的“真实世界”,必然是一个法律与市场同时存在、交易成本与界权成本相生相伴的世界。“真实世界”没有“免费午餐”,法律的世界当然也没有。既然法律时常在“市场失灵”或者“交易成本过高”时成为市场的替代机制,那么毫无疑问,界权成本断不能加以忽略。“真实世界”没有“历史终结”,法律的世界同样没有。社会环境的改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产生出前所未遇的利益冲突,从而产生出前所未有的界权要求。用科斯的术语来说,法律对权利(资源)的“初始安排”和“重新安排”都从未停止。无论是作为市场替代还是作为市场前提,界权成本都不能被作为一种沉没成本而在科斯框架中加以忽略,正如科斯当年强调的,市场交易成本不能被作为沉没成本被经济学加以忽略一样。
那么,要将“界权成本”纳入科斯框架,就必须在“零交易成本假设”之外,添加“零界权成本假设”。这也就是科斯当年为经济学研究引入“交易成本”概念的方式。科斯提出交易成本的方式,是首先从生产阶段中区分出交易阶段,从而将市场交易作为一个独立范畴纳入经济过程的考量范围,增添“零交易成本假设”。同样道理,改造科斯定理和引入界权成本的方法,是在市场交易之外,明确将法律界权划分为一个不同的经济阶段,进而在经济过程中增添“零界权成本假设”。正如科斯为新古典经济学添加了“零交易成本假设”而开创了新制度经济学,法律经济学也应当为新制度经济学增添一个“零界权成本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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