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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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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三晋法学.第七辑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3920
  • 作      者:
    王继军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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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三晋法学(第7辑)》主要内容包括:特论、国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建设研究、探索与争鸣、公共信托理论本质之探析、规范违反说的反思、法学各科专论、从西塞罗到卢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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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四、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劳动价值的归属困境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是一个集合范畴,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指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时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对地上物损失的补偿数额。青苗补偿款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无论是地上附着物还是青苗补偿款都是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人的实际劳动价值的体现,这两项费用的补偿正是对劳动价值的承认。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这一规定看似明确,但在实践中往往没有那么简单。在实践中,对于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都会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对于青苗补偿费,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可见,由于地上附着物的不确定和农作物差异性,导致这两项费用在实践中存在价值计算的困难,下面以实例说明之。
  在“上诉人王冬梅、李士民,被上诉人卢氏县东明镇东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明村委)因侵权纠纷一案”(下文简称“王冬梅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应当支付给苗木所有人。但王冬梅、李士民要求东明村委支付青苗补偿款,应当证实其所耕种的土地上苗木作物的面积以及其耕种的土地在该次征用土地范围,因王冬梅、李士民原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已由东明村委进行赔偿,即使王冬梅、李士民后来又开垦荒地,但其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开垦土地面积,同时王冬梅、李士民在起诉时该次征用土地的建设工程已动工,王冬梅、李士民耕种地的四至及有地上附着物的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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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特论
国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建设研究

探索与争鸣
公共信托理论本质之探析
规范违反说的反思

法学各科专论
从西塞罗到卢梭
——论公民社会的要素
论先占制度及其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
空间地上权制度探析
论出租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之主体
煤炭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
山西省环境立法十年回顾
——以数据分析的方法展开
我国农村社区教育(学习)中心能力建设的基本含义、评价与意义
对现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的反思
意大利保护与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法律制度研究
《欧盟物联网行动计划》的经济法解读
新农村建设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界限
论刑事诉讼语境下的犯罪概念
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及新要求
——以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

课题成果
山西村治中的息讼会
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诉讼文化基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法律问题探析
消费者金融教育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中英新能源合作的法律建构
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机制法律对策研究
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法律实务
金融诈骗案件的特点及对策分析
由一起业主地下室跑水案引发对物业服务相关
法律问题的思考

法学教育
民法教学中概念的讲授方法
我国经济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问题研究
法学案例教学理念与模式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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