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的特征
法律的特征包括法律的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和可诉性。本部分一般是通过选择题的方式实施考查的,命题方向一般集中在这些特征的内涵或具体表现上。
(1)法律的规范性。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的规范性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点表现在四点:法在规范内容上具有更大的确定性;法律规范语句具有更强的命令性;法律规范作为法官裁判标准具有权威性和独断性;法律规范语句具有实证性。
(2)法律的国家意志性。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形成的方式包括制定和认可两种方式。但要注意:法律体现国家意志,但国家意志并不总是通过法律体现,国家意志还可以通过纲领、政策等体现。
(3)法律的国家强制性。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但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最后保障手段。但要注意: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国家强制力的运用也必须依法进行,受到法律的约束。
(4)法律的普遍性。法律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法律效力对象的广泛性。法律效力的重复性。法律有反复适用的效力,而且不仅适用一次,可以多次反复适用。
(5)法律的程序性。法律是强调、规定和实现程序的规范,正当的程序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其他社会规范不像法律那样具有严格的程序。法的本质要求法律实现程序化,法律的程序性不仅为保障法律的效率和权威提供了前提,而且为法治国家的实现创造了条件。
(6)法律的可诉性。法律具有可诉性,即法律关系主体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运用法律、解决争议,其他社会规范则不具有可诉性,可诉性是现代国家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的可诉性包括两点内容:可争讼性。即任何人均可以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法律必须是明确的、确定的规范,才能担当起作为人们争讼标准的角色。可裁判性(可适用性)。法律能否用于裁判、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是判断法律有无生命力、有无存续价值的标志。
3.法律作用
(1)法律作用的分类。法律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具有社会作用。这两种作用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其中,法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的社会作用是目的,法的规范运行的目的就是实现法的杜会作用。
(2)法律的规范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指引作用。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为人们提供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指引作用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其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评价作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及衡量的作用。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