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识因素。即犯罪人对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有无认识,认识到什么程度,对此应加以详细分析。①如果行为人认识到必然性,又实施行为,则为直接故意。②如果行为人仅认识到可能性,又希望结果发生的仍为直接故意;如果放任结果发生,则为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在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让结果发生,则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行为人粗心大意、疏忽麻痹,致使危害结果发生,则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2)意志因素。犯罪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表现为希望、放任、疏忽、轻信。直接故意是抱着希望发生的态度,间接故意是抱着放任的态度,过失则抱着疏忽或者自信的态度。
3.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关系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具体表现为:(1)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统一于犯罪构成中,都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部分都不可能构成犯罪。(2)犯罪客观方面是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唯一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依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内容。(3)犯罪的主观方面反映并支配着客观方面,罪过中的认识因素应当对行为的性质以及危害结果等客观因素有所认识,同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支配着行为人的行为。(4)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也可能不一致,该种情形属于认识错误,应当按照认识错误的有关原理处理案件。
4.无罪过事件
无罪过事件,是指《刑法》第16条规定的情况: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无罪过事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①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③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2)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人遭遇到集全部智慧和力量都无法抗衡的力量,以致不可能阻止它所引起的危害结果。这种不可抗力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可以来自大自然,如地震、火山爆发、洪水泛滥、江河决堤等;也可以来自他人,如遇到土匪袭击等;也可以来自牲畜,如惊马冲撞等;也可能来自行为人本人生理或者心理障碍,如心脏病发作或者幻听幻觉出现精神失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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