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代表法》第32条第3款,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受理提请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一是,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二是,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若存在上述任一情形的,则决定不予许可;若不存在的,则决定予以许可。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8条修改),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8条增加),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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