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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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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32962
  • 作      者:
    北京万国学校编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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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根据2012年3月14日新《刑事诉讼法》修订。凡购买2012年1月版本书的考生,请登录飞跃考试频道免费下载修订后的本书《刑事诉讼法》相应修改部分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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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012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2012精华版)》名为“重点法条解读”,其特色有二:一为挑出了“重点法条”,二为对重点法条进行“解读”。前一项工作属于披沙拣金式的甄别、遴选,从200多个法律文件、数万个法条中挑出真正具有可考性的5000个左右的法条;后一项工作属于画龙点睛式的提示、说明对最为重要的2000个左右的法条进行解读分析,帮助考生把握重点,击破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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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3)根据《代表法》第32条第3款,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受理提请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一是,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二是,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若存在上述任一情形的,则决定不予许可;若不存在的,则决定予以许可。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8条修改),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8条增加),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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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宪法与行政法
宪法
选举法
立法法
公务员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强制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第二部分 国际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反倾销条例
反补贴条例
保障措施条例
其他重点法条

第三部分 经济法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食品安全法
商业银行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
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环境保护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第四部分 刑事法与司法制度
刑法
刑事诉讼法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律师法
公证法

第五部分 民法
民法通则
物权法
担保法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婚姻法
继承法
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

第六部分 商事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企业破产法
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票据法
保险法
海商法

第七部分 民事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含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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