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普遍性包括三重含义:一是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要遵守;二是在民主法治国家里,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近代以来,法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具有地域性、民族性。这里所讲的“法的普遍性”主要是指第一种。但一国法的内容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四)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1.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其内容主要是对主体的义务性要求。
2.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不仅为社会主体设定义务,也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权利紧密相连,正是通过这种设定,法才成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具有既关注权利也关注义务的两面性。
(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即国家强制性
1.国家强制力只是保证法得以实现的后盾,即法的实现并不都要动用国家强制力,只有在行为人拒绝履行法所设定的义务时,国家强制力才会体现出来,很多情况下,它只是一种潜在的力量,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力量,而非唯一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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