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选举法第10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①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②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③确定选举日期;④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⑤主持投票选举;⑥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⑦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2.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我国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三)我国直接选举的程序
1.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
(1)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进行活动的基本单位。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2)选民登记是指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利的公民,从法律上确认其选民资格的行为。选举委员会将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民,列入选民名单,承认其选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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