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①
A.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B.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D.丁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乙公司对挖掘机不享有所有权,仅为基于租赁合同的占有,擅自出卖给丙公司、丁公司挖掘机,属于无权处分。本案中无权处分的两个合同满足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要件(当事人有合法的缔约能力,合同标的明确,内容合法),均有效。至于乙公司分别和丙公司、丁公司订立买卖同一标的物的两个合同,属于商业社会正常的竞争风险,也未涉及欺诈或者恶意串通,法律不予干涉。
87.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前,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甲公司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C.须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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