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中国统一司法考试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一、中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意义及价值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实现了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资格考试的统一,有效地削减了考试支出,而且具有其他更为深层的意义。
1.有助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行业,有自己独特的行业语言和思维方式。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基本相同的教育背景、知识结构和法律理念,使用行业语言,运用行业思维,这样才能形成良性互动和有效的交流。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使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法律职业资格产生于统一标准,从而使未来的法律职业者具备了基本一致的法律知识背景和知识结构,这样今后他们在面对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具有类似的认识水平,彼此之间更容易交流、沟通和理解,从而有助于三者形成法律共同体。
2.但是并非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实行统一司法考试。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没有统一的司法考试,而是仅仅进行律师资格考试。在美国,律师是法律职业的起点(检察官是国家雇佣的政府律师,与私人律师具有同质性),法官是法律职业的顶点。法学院毕业生通过律师考试便具备了从事律师和检察官的基本资格,而法官则是从有经验的律师中选任。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统一的司法考试,但也并非采用分离的三种不同的资格考试来选拔法律职业者,不同法律职业者之间其实最初参加的还是同一的资格考试(律师资格考试),而且由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内是流动的(法官从律师中选任),因此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统一的思维方式、知识结构、相互认同更容易建构。
大陆法系国家中一般都实行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如德国全国法官、检察官、高等文官和律师都参加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日本也在二战后通过制定新的《律师法》和《司法考试法》实行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的统一考试。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内部相对缺乏流动的情况下,实行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实是将法律职业者的起跑线放在同一水平上,这将有利于推进各种法律职业者之间的相互认同,进而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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