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乡镇。议决机关与执行机关分别为乡镇民代表会和乡镇公所。主要内容为:
(1)乡镇民代表会。江西省在各县正式乡镇民代表会未成立之前,特设立临时乡镇民代表会,由本乡镇之保民大会各选举代表两人组织之。临时乡镇民代表违法或失职时,由保民大会罢免之。临时乡镇民代表会置主席一人,由临时乡镇民代表互选之。临时乡镇民代表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乡镇长副乡镇长均得出席。临时乡镇民代表会决议案,送请乡镇长分别执行,如乡镇长延不执行或执行不当,得请其说明理由,如仍认为不满意时,得报请县政府核办。乡镇长对于临时乡镇民代表会之决议案,如认为不当,得附理由,送请复议,对于复议结果,如仍认为不当时,得呈请县政府核办。县政府对于临时乡镇民代表会之决议案,认为有违三民主义或国策情事时,得开明事实,呈请省政府核准后予以解散重选,并补报内政部备案。年满25岁之公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被选为临时乡镇民代表会代表:曾在高级小学以上毕业者;经乙种公职候选人考试及格者;具有国民学校毕业程度并出席保民大会三次以上者;曾任甲长或保办公处干事以上职务者;曾受自治训练者;曾办地方公益事务一年以上者;曾任职业团体或其他人民团体职务一年以上者。
(2)乡镇公所。乡镇公所设民政股、警卫股、经济股、文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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