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未成年人非监禁化上与相关国际准则存在较大差距。首先表现在我国相关法律虽然对非监禁化有所要求,亦建制了一些相应措施,比如相当于保释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假释等,但没有得到全面落实,羁押率过高或恣意羁押、假释率过低一直没有根本性改观。其次是相关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有关非监禁化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和明确性,取保候审、假释等规定还有缺陷,缺乏开放性的小型拘留所、允许请假等更多的具体措施。为此,我国应当按照相关国际准则的要求,并借鉴其他国家的保释、中途之家、周末拘禁等制度,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5.非刑化的原则化。未成年人非刑化国际准则内含非犯罪化、非司法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等核心范畴,并且贯穿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各个阶段,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显然,未成年人非刑化是传统刑事制度或措施的异化,准确而又突出地表达出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的理念。在国际社会,未成年人非刑化不再仅仅是一种“趋势”,而已经成为未成年人司法的核心原则:第一,非刑化贯穿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各个阶段,对相关立法和实践都具有全局性的指导和制约意义。第二,非犯罪化、非司法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无不是源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和犯罪原因的特殊性而进行的特别建制,无不是为了追求非“儿童最大利益”而对传统刑事制度或措施而进行的切实改革,而这正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以强调未成年人的福祉和保护他们的权益为宗旨的反映,非刑化集中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精神。第三,非刑化已经成为相关国际准则的核心准则,不但贯穿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各个阶段,而且要求把非刑化作为常态,将传统刑事制度或措施作为例外或作为最后手段。这不仅仅体现在上文对各个方面的论述中,而且有关国际文件对其有着集中的要求,比如《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儿童问题行动指南》(1997年7月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第15条要求:应对现有程序进行一次审查,如可能应制定转送教改或其他替代传统刑事司法系统的措施,以避免对受到犯罪指控的青少年实行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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