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公民身份的广泛授予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现实统治的需要,通过逐步颁布《优利亚市民权法》、《普劳提亚和帕皮利亚法》,直至公元212年,《安东尼奴斯敕令》的颁布,把罗马公民权赋予帝国境内的所有自由人,但不授予降服人。至此,不管是土生土长的意大利人,还是外邦人,只要承认罗马帝国统治(不管这种承认是基于征服作出的被动选择还是主动选择),符合罗马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可获得公民称号,享受公民权。甚至是遭受暴力和掠夺的奴隶“只要具有正当理由,并得到行政官批准,通过法律手续被正式予以释放的奴隶可以获得此项殊荣”。获得罗马公民的称号,意味着享有市民法规定的自由和公权,而且“有了那个称号,便能得到罗马法律可能给他们带来的实际利益,特别是其中有关婚姻、遗嘱和继承权等等的条目”。可见,罗马帝国法律赋予公民身份以制度理性,使个人权利和自由不会因为个人的任意和偶然的利益而改变,获得一定的法律保障,同时大量外邦人甚至奴隶能获得公民称号的法律规定,预示个人可以突破先天血缘限制,经过主动选择和努力,获得权利和自由,从而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个体的人性平等,张扬和肯定了人的主体性。而且,正像剑桥史学派的代表人物波考克所指出的,法制滥觞的罗马把公民从政治人变成了法律人,亚里士多德世界中的公民必须从私人领域中解放出来才能全身心地投入政治生活,但在罗马的法理学中,事物进入了人与人的行动领域,人们为了拥有事物而与他人互动,人变成了事物的所有者或占有人,并孕育了现代占有性的个人主义。自此,人类的生活重心转向了经济活动,人的本质不再是政治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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